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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间性视角下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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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间性视角下教育惩戒的实施路径教育惩戒权即通过对学生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教学行为。教育惩戒本质是教育手段,具有教育目的,存在于教育情景之中。教育惩戒的直接主体是教师和学生,间接主体包括家长和学校等。教育惩戒的特点决定了教育惩戒中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等不是“主—客”二元对抗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的共生关系。教师作为教育惩戒的实施者,被赋予了行使惩戒的权利,但是权利不是独角戏,而是一种相互的关系和社会惯例,既包括对他人的资格要求,也包括对他人所负的义务。除了权利本身的关系特性以外,教育中的认知、情感和道德发展都具有强烈的关系特征,交流和互动是教师和学生作为教育主体的本性,应该用主体间性视角认识教育行为和师生之间的关系。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同样应该运用主体间性视角。以往的教育惩戒之所以出现冲突和异化,原因就是在教育惩戒中采取了主体性的思维模式,孤立地强调教师或学生的主体性,忽视师生之间相互不可分割的共生关系。教育惩戒的认识视角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转变,正是教育惩戒内在属性的需要。为了达成教育惩戒的教育目标,应该从主体间性的视角出发,在平等、对话和共生中实施教育惩戒。
 

(一)以平等为前提实施教育惩戒主体之间的平等是主体间性的基础特征。在主体间性的视野下,不存在唯一的中心主体,任何主体都是处于独特的不可重复和取代的位置上,主体之间是平等和对话状态。在主体间性视野下,交往的主体之间对环境和规范要形成共同的认识,要相互承认对方的主体性,并在交往活动中相互认可所具有的平等机会、自由和权利。在教育活动中,师生平等也建构师生关系的基础,以此促使教学行为有效的实施。也就是说,教学行为的有效开展有赖于师生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而教育惩戒从属于教育行为,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宗旨都是教育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应该摒弃传统的教师主体性,防止从教师主体到学生客体的单向度行为;而应该从主体间性出发,以教育惩戒主体平等为前提思考和实施惩戒行为。以平等为教育惩戒的基本前提,就要将教育惩戒中的教师和学生等主体都纳入平等地位进行考虑,在此基础上考虑教育惩戒的方式和程度,而不能因为教师和学生之间年龄、身体、地位、经历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而将某一主体凌驾于其他主体之上。特别是在较低年级,学生年龄小、身体弱、认识低,在教育惩戒行为中,很容易成为弱势的群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现实中的教育惩戒失当行为的发生,可能就是由于教师对学生的平等缺乏尊重,没有全面考虑学生的感受和实际情形,将教师的意志强加于学生身上。之所以要将平等作为教育惩戒的基础,还因为教育惩戒中的学生和教师主体,从根本上来说都具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教师具有基本人权,也有职业所赋予的教育权,而学生同样享有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和受教育权等,这些权利不因学生具有错误行为而消失。即使学生触犯教育教学规范,需要得到教育惩戒以促使不良行为的改进,学生仍然是具有基本人权的个体,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该从平等性出发,明确惩戒行为的边界,否则教师的惩戒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在一些默许教育惩戒权的国家,如美国等,教师和学校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时候,有过当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例如,发生在1977年的“格雷厄姆诉赖特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正面肯定了受到处罚的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在这个案件中,佛罗里达州的两位中学生因为在上课时不遵守课程纪律,回答问题反应迟钝,教师实施了鞭打作为处罚,家长和学生向法院起诉教师和学校,最高法院判定学校在处理学生时,违反了学生的人身自由。从平等性出发的教育惩戒,既要尊重被惩戒对象学生的平等性,也要建立合理的机制保障教师的惩戒行为,限制过当的惩戒行为。也就是说,应该实现权利制衡权力,建立畅通的惩戒申诉与救济程序,确保学生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在进行教育惩戒的制度设计中,也可以允许学生参与到惩戒机制中,以促进教育惩戒的平等性。
 

(二)以对话为手段实施教育惩戒对话是主体间性实现的手段,对话可以促进主体间确认相互存在,促进相互理解,达成共识。从主体性出发的社会行为出现弊端,原因在于主客二元对抗导致的主体异化,消解对抗的有效手段,是在主体间性的视角下加强主体间的对话。主体间的对话,一方面有利于主体间的相互观照,使主体更加准确地确定自我的存在和他人的存在,实现“互识”;另一方面,以互相倾诉和相互倾听为具体方式的相互对话,有助于进入对象主体的内心世界,可以实现对对象主体的充分理解,达成“共识”。也就是说,通过对话主体之间不仅能够实现“互识”,还可以在具体的话题上达成“共识”,最终促进相互交流和问题解决。教育惩戒中的主体是师生关系,是教育和被教育者的关系,教育惩戒是为了实现师生和谐和教育目标,教育惩戒应该以对话为手段,促进师生之间相互交流、达成共识。正如教育家雅斯贝尔斯指出的那样,只有对话才是探索真理与自我认识的真正途径,教育要实现灵魂的改变,只能通过由对话精神所引领的教学方式才能完成。某些教育惩戒活动之所以出现争议,导致不良后果,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忽视了对话和交流,导致某省陈老师惩戒失当行为的原因正是如此。在该事件中,班里的学生张某、陶某二人在学校统一自习期间吃零食和讲话,影响了其他同学的学习。班干部和值班教师分别出面制止,先后三次仍然无效,直至反映到了班主任陈老师那里。陈老师到班级之后,两位学生仍然在吃零食和讲话,班主任立即对两位学生进行了惩戒,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陈老师“在教室内对学生扇耳光,拽头发”。事件发生之后,当地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处理,给予陈老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该教育惩戒失当行为不但导致了对学生的伤害,也给教师和学校带来了不良影响,显然应该避免。而实际上,如果陈老师在实施惩戒过程中,能够与学生对话交流,弄清事情的缘由,让学生明白自己的错误行为和应该得到的处罚,不但可以避免不当的教育惩戒,还有利于促进学生对错误行为的认识和改进。在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得到法规支持的情况下,更需要建立教育惩戒的对话机制。在面对学生出现违纪行为并需要实施教育惩戒时,教师和学生一定要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弄清缘由、明晰权责,在相互理解的前提下实施教育惩戒。如果有必要,还应该将相关的学生和家长纳入对话的范围,促成更广泛理解,促进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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