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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障碍及其消解逻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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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环境障碍
 

任何一种主体的活动都不能脱离环境对它的影响与作用,教育政策作为一种主体性的活动与过程,是在一定环境中产生的,它的执行与发展又受到其所在环境的影响。当前,我国信息技术与教育创新的政策环境障碍主要表现为体制和制度环境不健全。
 

我国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主要是在自上而下的政治管理体制下进行的。教育信息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渗透于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的各个层面,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应用开展、标准化、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多方面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方面力量。而多方参与主体的加入,要求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体制环境,这样才能够充分调动基层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企业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另外,教育信息化法制建设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信息技术与教育的融合创新。《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机制的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政策环境,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法制建设”。《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中也提出完善教育信息化相关法规,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法制建设。但到目前为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尚未正式颁布。

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障碍及其消解逻辑

三、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政策障碍的消解逻辑
 

面对当前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在政策价值、内容、过程和环境方面的政策障碍,需要寻求消解这些障碍的政策路径,即客体和主体与“化物”“化人”相结合,明晰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价值;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配套,完善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内容;动力机制与控制机制相协同,优化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过程;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相协调,提升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环境。
 

(一)客体和主体与“化物”“化人”相结合,明晰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价值
 

当前我国的教育信息化主要还是围绕“客体”展开,即使涉及“主体”,也没有在意识、情感、态度领域做深度介入,更多的是“政策决定需要”,而非“需要决定政策”,一部分政策没有真正深入“人心”,没有为主体所主动接受。在政策价值取向上,未来需要更加重视“育人”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社会需求与个人需求并重,“化物”“化人”齐头并进。人是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主体,要凭借信息技术给教育带来的结构性变化,将信息技术从器物的工具层面上升到与人生命相统一的价值层面,从而实现信息技术由“外推”向“内生”的转化。
 

同时,世界各国在教育信息化政策的内容上存有一定的差异,但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教师信息技术的技能培训、数字化学习资源的开发以及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都极为重视。中国的教育信息化政策价值取向则体现出很强的“客体”特征和公平导向性,更为重视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力图缩小并跨越“数字鸿沟”。我国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政策在价值选择上既需要借鉴他国的成熟经验,又需要关注“本土问题”,构建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的“中国体系”和“中国话语”。因为,教育信息化的技术、理论甚至模式都可以进口,但问题是不能进口的,基于问题而形成的价值取向也不能是进口的。
 

(二)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配套,完善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内容
 

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政策具有系统性的特征,在制定过程中尤其需要注重政策间的联系与配合,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系列政策或配套制度。教育信息化政策各环节虽都不可缺少,需要强调整体功能,但并非任何环节都同等重要。问题的主要矛盾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尽相同,需要针对不同问题的性质和“限制因子”,抓住政策制定的短板重点突破,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多、快、好、省”地推进。
 

在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要将“共性”和“个性”、顶层和基层有机结合、相互融通。我国此前的信息化政策制定和实施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宏观管控逻辑下“自上而下”地推动。而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所带来的是教育体系的革命性变革,仅仅依靠顶层设计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将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有效地结合,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融通。
 

(三)动力机制与控制机制相协同,优化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过程
 

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政策的运行过程中,动力运行机制和控制运行机制相互协同发挥作用,有助于共同推动政策的运行。推动教育信息化的初期动力主要集中于行政部门,而伴随着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程度的加深,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将信息技术视为教育场域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和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这就使信息技术在教育场域中的动力机制从主要依靠外在推动转变为内在需求。因此,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更多地关注各应用主体的内在需求,形成促进内生发展的内部动力机制。如果直接利益相关者“主体缺席”,游离于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实施过程之外,就会导致“政策下不去、实践上不来、应用走不通”的困境。
 

要保障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政策实施的协调配合,使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方向一致、步调协调,防止单打独斗、相互脱节。我国此前教育信息化政策的推进主要依靠高一级的行政权力来推动下级行政部门、学校的协同。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政策则更强调行政体系之外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协调,鼓励各类第三方评估机构、民间智库、企业、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如果在政府行政体系基础上多一些以实际需要为指向的多元主体自发集聚,那么会大大提高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政策实施的效果。

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的政策障碍及其消解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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