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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自信论文: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制度逻辑及审思
分类:教育论文 热度:

制度自信论文: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制度逻辑及审思

内容摘要:本篇制度自信论文“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制度逻辑及审思”通过讨论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制度逻辑,审思地方高师院校的综合化发展从而提出制度安排建议。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制度逻辑是:在制度环境与技术环境的对弈中,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主要缘起于制度环境;制度环境作用于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中间环节是地方高师院校自身的定位,且主要通过三种机制起作用;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前、后期的作用机制不同,综合化前期主要受理性选择机制影响,而后期则转化为合法性机制所支配。为此,政府需创设和谐合理的制度环境,引领理性社会文化认知,包括:淡化高校的等级;建立高等教育分类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拨款制度及引导理性的高等教育价值观等。地方高师院校要遵循规律变迁,自主转型,要:科学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激活内部动力,自主变革。
制度自信论文: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制度逻辑及审思

关键词:新制度主义 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制度逻辑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上个世纪90年代末,我国师范教育向教师教育转型,师范院校开始走上了新一轮的综合化发展之路。于是很多学者对师范院校转型的必然性、师范院校综合化发展的困境和对策、综合化进程中的趋同现象等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和反思,这些研究对师范院校综合化中的各种现象、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描述、分析和探讨,但是这些研究普遍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师范院校综合化(本文主要探讨地方高师院校即除6所部属师范大学外的其余高师院校)的制度逻辑问题,或者说是制度在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中的内在逻辑问题。而这点对于当前已过了综合化发展初始阶段、进入到转型关键期的地方高师院校的发展及其制度安排至关重要。笔者以为,在讨论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时,其内在的制度逻辑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前提:制度环境;二,制度环境作用于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中间环节;三,制度环境在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不同阶段的不同影响作用。

一、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缘起:制度环境对弈技术环境

制度学派认为,组织面临着两种不同的环境:制度环境和技术环境,任何组织都要适应环境尤其是制度环境才能生存。因为组织不是封闭的技术系统,它是受外在环境影响的,是在与周围环境不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下不断适应周围社会环境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组织是一个制度化的组织。作为一种培养“人”(主要是教师)的社会组织的地方高师院校,更不是简单的效率机器,更是受外在制度环境的影响。

所谓制度环境,“即指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所‘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 [1]72这种由法律、法规等正式的成文的制度和风俗、习惯、观念等非正式的不成文的制度共同构成的高等教育制度就形成了大学的制度环境,成为高等教育领域内人们相互影响的行动框架,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而“技术”指“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通过理性获得的(在特定发展阶段)有绝对效率的所有方法” [2]。技术环境就是指技术赖以产生并适于其中的环境,以经济技术为例,包括机器设备与原材料、生产人员、制度与机制等。教育也有教育技术(不只是教学技术,指整个培养人的组织技术),地方高师院校的技术环境指培养“人”这种“技术”赖以生存的环境,包括学校设备、学生、教师、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教学规章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等。

本篇制度自信论文认为:技术环境更强调的是地方高师院校内部环境,而制度环境则侧重于外部环境;技术环境是微观的,而制度环境是宏观的,“培养人的技术”与宏观制度环境的相互作用是通过地方高师院校这一形式间接实现的;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如学校的物质设备投入后,要求地方高师院校要能够培养出高质量的中小学师资;多媒体教学的广泛使用,就是为了提高教学效率;学生交费上学,希望高校能够提供包括课程等方面的优质教育资源。制度环境则要求组织要符合“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即合法性机制,下文会阐述)。地方高师院校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势必要受到所处环境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来源于其外部的制度环境。因为地方高师院校作为一种培养“人”(教师)的社会组织,它和企业、一般制造业最大的不同在于:企业面向市场,更追求生产效率和内部技术的提高,受技术环境影响较强,受制度环境的影响较弱;而地方高师院校由于其“公益性”等受制度环境的影响较强,受技术环境的影响较弱。尽管地方高师院校的转型,从根本上说是出于提高效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效率仍需要通过政府、社会、评价主体给予的合法性才能加以确认,或者说只有在不与制度环境合法性相抵触时,才会存在下去。我国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直接原因在于高校外部而非内部,在制度环境与技术环境的对弈中,制度环境尤其是以国家和政府主导的制度环境成为了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主要推手。

从现实来看,也确实如此。建国后,地方高师院校在独立建制的师范教育体系中为培养基础教育师资及提升其学历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近年来随着国际上教师教育的大学化及我国师范教育自身发展需求的转变和高等教育结构的调整,原有的封闭型的师范教育体系已不能满足现实师资数量和质量的需求,地方高师院校转型成为一种必然。1999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可视为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一幅催化剂。《决定》指出要“调整师范学校的层次和布局,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探索在有条件的综合性高等学校中试办师范学院。”,这无疑是打开了地方高师院校封闭式、垄断式培养师资的闸门。2001年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这实际上为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发展的确定了这样一个基调:从师范教育向教师教育转型。《教育部 2003 年工作要点》中再次强调要:“加快建立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提高办学层次,推动师范院校改革,鼓励综合性大学开展教师教育。”这些都推动着地方高师院校向“综合性大学”转型。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起,许多综合性大学建立了自己的教育院系,而地方高师院校也通过合并、升格、增设非师范专业等走上了综合化发展之路。

此外,大学制度环境的强制性及大学组织技术的不确定性也导致在制度环境与技术环境的对弈中,制度环境成为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主要缘起。一方面,不论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环境还是观念制度环境都存在强制性,以强制的方式嵌入到大学中,主导约束着大学的办学行为和人们的教育行为。“规范性和系统性是制度具有的根本特征。就规范性而言,教育制度都具有较浓厚的强制色彩——无论是惯例性教育制度,还是法制性教育制度。这种强制通常是由制度在持久的形成、维系过程中凝固的权威性或制定机构的权威性(如国家)予以实施的” [3]由领导阶层或社会精英所进行的理性制度设计――正式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大学的强制性是毋庸置疑的,且常常被看成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力量,大学必须要遵守这些“行动准则”,否则将受到惩罚,这有点类似于伊万·伊利奇所说的“行政真理”。[4]如全国统一的专业设置目录就具有很强的指令性和权威性, 地方高师院校的招生必须按照专业目录的规制进行;再如套用统一标准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成为教育部衡量高校办学质量的标尺,其指标内容也受到地方高师院校的重视,引导、规范着地方高师院校的办学行为。非正式的观念制度环境诚如迈耶所说的“理性神话”,如文化制度、社会期待、观念制度等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同样对人们具有约束性,如科层制就是这样一种广为接受的事实,它已经成为我们的共享观念,成为现代大学不得不选择的组织结构;再如人们对教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社会期待,如果教师违反了这些社会期待则特别容易引起社会公愤。此外,制度环境的强制性还来源于政府行政力量主导的大学等级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等级或利益关系的强制。如我国大学有普通大学和重点大学、综合性大学与专门大学、“985、211工程大学”与非“985、211工程大学”之分,师范院校有教育部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之分,这种大学等级制度的强制不同于前文所述的来自外部环境或制度实施机制的强制,它是人们在制定这种制度、对大学进行等级区分时就存在了,它存在于制度实施机制之外,关系着师范院校的等级地位和部、省、市利益,牵引着地方高师院校的办学行为。另一方面,大学组织技术具有不确定性,使得技术环境无法主导和把控地方高师院校的变革和发展。大学作为一个以知识为逻辑起点的松散联合组织,其内部的技术除了实验室、仪器等硬件设施外,更多的是软性材料——老师手中的知识,那么教师的知识该怎样测定?什么是好的知识?这本身是一个很模糊的东西。教师该教什么?从事什么样的科研活动?这些与知识相关的基本活动内容,要么由活动者自行选择决定,要么由专业权威认定,大学的教学、科研活动根本不存在规范、划一的技术,什么是好的教学或不好的教学?衡量大学“技术”活动的标准本身就很模糊。大学的学术活动也很难有非常明确、清晰的目标,这些都使得大学无法预测技术环境的未来状态及对大学的影响。正是这种大学制度环境的强制性和大学组织技术的不确定性的反差,使得制度环境成为牵动我国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主要力量。

所以本篇制度自信论文认为:我国地方高师院校的综合化是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制度环境与技术环境的对弈中,制度环境是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主要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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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高师院校自身定位:制度环境作用于“综合化”的中间环节

光有制度环境,还不足以完全导致制度变迁(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发生,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和地方高师院校自身的办学定位有关,制度环境能够对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起作用主要通过地方高师院校自身定位这一中间环节来实现的。“制度变迁需要变迁主体有意识的行为。尽管制度环境往往是由外部而非制度变迁主体本身所创造,但是能够利用制度环境的条件和机遇发动变迁的却是制度变迁主体。”[5]诚如道格拉斯所认为的:人不能在真空中思维,而是制度通过人在思维。[1]79制度通过影响人的行为进而影响组织的思维和行为。地方高师院校根据自己在不同制度环境中的定位来选择各自“合乎情理”的行为方式。不同的定位,往往会导致不同的行为。当对自己进行办学定位后,地方高师院校就会开始模仿同类高校的很多做法。也就是说,办学定位是制度环境作用于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中间环节。所谓制度环境对地方高师院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地方高师院校对自身地位的认同这一中介环节使地方高师院校产生不同的行为。而目前我国师范院校的办学定位倾向于向“综合性大学”发展,通过对各高师院校网页上的学校简介可窥一斑。如,华南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

有研究结果表明,在教育部公布的《2013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以“师范”命名的107所本科师范院校中(其中包括部属5 所、省属35 所、地方67所),有46 所定位于综合性大学,占 42.99% ;在 35 所省属师范大学中,有19 所定位于综合性大学,占 54. 29%,只有 12 所安心于办好师范大学;在67所地方师范学院中,23所定位于综合性大学,8所定位于升格为师范大学,只有 9 所安心于办好目前的本科层次教师教育, [6]若以本文的研究对象除教育部属师范大学外其余皆为地方高师院校来统计,则在102所地方高师院校中,有42所定位为综合性大学,占41.18%;20所定位为师范大学,占19.61%。可见,我国地方高师院校在办学定位上的共性:谋求综合化发展。外部的制度环境正是通过地方高师院校的这种“综合性大学”的办学定位进而推动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

那么制度环境是怎样作用于地方高师院校进而引起综合化的呢?这其中主要有三种机制:

第一种机制,是制度对高校加以分门别类,将其放进不同的范畴。“人们对事物进行认知、讨论的前提是首先在基本范畴上达成共识,而在其中制度起了非常重要作用,即人们必须通过制度对事物加以分门别类”。[7]首先,制度产生稳定性、凝固性,这是基本范畴建立的基础。与建立在功利性或实用性基础上的规则不同,建立在“广为接受”的合法性基础上的制度环境更加稳定、牢固。因为前者会因私利改变而改变,瓦解规则的稳定性。而后者是建立在人们普遍接受的认为合理的或公众期待的判断标准之上,如前所述,制度环境存在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本身实际上蕴含着制度稳定性的内在逻辑基础,正式成文的高等教育制度因其制定主体的权威性、制定程序的严格等使其具有稳定性。但与正式的制度相比,非正式的观念往往更加根深蒂固,作用更加久远,如中国传统文化的“大一统” 思想和“官本位”思想,对当前我国高师院校的综合化仍在渗透,对我国地方高师院校追求“综合性”大学起着助推作用;而科层制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更是成为了人们的共享观念,成为了现代大学通行的组织结构。其次,制度在横的方向制造出相同性,将高校按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并赋予其相应的政治、文化、道德内容和价值判断。如,我国高校被分为师范类院校和非师范类院校、综合性大学和单科性院校、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等等。这样,高校分类内容和分类标准的出现推动高校相应行为的出现,地方高师院校在甄别确立自己在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位置的同时,也在选择甄别自己可以模仿的同类别的对象(盟友)、可以作为自己发展目标的类别高校及自己的竞争对手。最后,制度在纵的方向制造了等级。制度在对大学进行分类的同时,也在纵的方向制造了大学的等级和相应的行为方式。如,大学分为重点大学和非重点院校,师范院校分为教育部属师范大学和地方高师院校,这实际上也造成了一个等级制度和相应的行为方式。“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由于“不甘落后”的心理、获取更多的资源和社会的认可的需要等因素,这种等级制度牵引着地方高师院校向“金字塔”尖行走,追求“高、大、上”,将综合性大学作为自己的发展目标,走上了综合化发展之路。

第二种机制,是制度塑造了社会群体的“综合性”记忆和 “地方性”遗忘功能。

某种制度的功能是制度存在并被采纳和广为接受的理由。制度中储存着信息和规则,使得制度具有遗忘、淡化、保持或强化某些领域和规则的记忆,引导人们的注意力和思维活动,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不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等政策,还是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及其指标体系,或是以政府主导的大学等级制度,抑或是重点倾斜的资源配置制度其实都在对人们强化综合性大学办教师教育的记忆,淡化和忽略独立建制的师范教育体系,强化了高师院校的“综合性”,弱化了地方高师院校的“地方性”。可见,社会记忆系统往往与社会制度的内容和独特形式息息相关。那么,制度怎样维持他的记忆和遗忘功能?或者进一步说,制度怎样通过维持他的记忆功能进而引起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这就涉及到社会记忆系统的微观基础和激励机制,涉及到记忆制度的潜在功能。这就需要借助功能主义理论,要在无意识的微观行为中寻找到维系公共观念制度的基础。社会记忆制度往往通过对个体行为的激励机制进而引发对整个社会群体的潜在功能。简言之,这种机制运作的逻辑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以政府主导的大学等级制度、本科教学评估及向高水平大学倾斜的资源配置规则等),高校争取资源的行为(微观基础),导致了向某一类型大学主要是综合性大学(社会群体)看齐(记忆),地方高师院校追逐“高”、“大”、“上”(后果),起到了整合群体(整个地方高师院校的综合化)的(潜在)功能。

第三种机制,是制度赋予高校身份,塑造地方高师院校的思维习惯。

人不可能在制度之外思维,人们的思维习惯往往和我们的身份尤其我们所接受的有关社会分工的观念悉悉相关。如古代社会男女间的分工,“女主内、男主外”造就了我们的思维习惯,认为女人抚育子女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至今还难以根本性改变。制度对高校进行分类,制造了大学等级制度,其实就是赋予高校不同的身份,当高校被放入不同的角色中,其思维方式和行为定位都发生相应的变化。当高等教育制度塑造了一个大学等级制度,把地方高师院校放进去之后,地方高师院校就按照这个等级制度的思维方式来进行思维行事。当他们自以为是某一类别高校时,就会去模仿同类型高校的做法;当他们自我定位为综合性大学时,自然就会按照综合性大学的思维方式和办学模式来指导、约束自己的办学实践。制度不仅塑造了人的思维,还塑造了组织的思维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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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性选择与合法性机制:综合化前、后期的不同影响机制

尽管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缘起于制度环境,但地方高师院校在综合化的前期(主要指综合化的初始阶段,而“后期”是相对这个初始阶段而言)其行为是理性的,或者说在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前期主要是受理性选择机制所影响。所谓“理性”,诚如奥尔森所言,即应用“既有效率又有效果的手段追求其目标”[8],这种行为就是理性的。行为效用最大化是驱动行为的引擎,社会优化是行为的可能结果。对地方高师院校而言,走上综合化发展之路就是希望制度能有效创设出预期的效果,希望通过综合化这种手段来保证个体高校效用最大化的实现。一方面,由于地方高师院校的管理权被下放至地方政府,既没有政府充足的投入,也没有较完善的学科专业结构,在高等教育竞争中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任何组织都要从外部获取稀缺性资源以维持其生存与发展,“组织生存的关键是获取和维持资源的能力。”[9]鉴于此,地方高师院校必然会选择最大利益(更好的发展机会)的方案以获取各种资源的可能性。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一方面可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和社会的认可,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转型与定位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中央政府的决策做出了反应,是基于自身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对未来预测和利益最大化做出的理性选择。当然,如前所述,高校不同于企业,地方高师院校的这种利益最大化主要指更多资源的获得和更大的发展可能性。

在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初始阶段,这种理性选择机制的影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探讨独立建制的师范教育体制的特点与缺陷,包括学术性不强、学科综合水平低,培养模式单一、不能满足基础教育对高质量师资的要求,世界教师教育大学化的国际背景等,及由此波及我国师范院校综合化的必然性及可能性的思考。2、立足于解决教师教育、师资培养中的实际问题:如增设新学科、应用学科,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学科综合化;创办非师范专业,改变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力图打破“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的人为界限,提高学科专业学术水平,强化学生专业素质;推行“主辅修制”,调整原有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试图改变原有依据中小学学科科目设置专业系科的局限,以满足高层次复合型师资培养的需求等。3、考虑高师院校的特点、层次等。体现在:教师教育综合化最先较多的是综合性大学建立教育院系(如北京大学新设教育学院)、部属师范大学增设非师范类专业,如2000年,华东师范大学非师范专业就有26个, 占本校本科专业(46个)的 56.5%;东北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现西南大学)的非师范专业分别为19个、18个、13个,和本校本科专业数的占比均超过40%,分别占48.7%、45%和44.8%;陕西师范大学略少,非师范专业9个,师范兼非师范专业3个,共占本科专业(31个)的38.7%。[11]而后较多的是地方高师院校的综合化。在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中,前期较多的又是省属师范大学的增设非师范专业、合并等,而后较多的是师范专科学校和位于地级城市的师范学院的合并、升格、更名,尤以2003年为之最,这一点从下文地方高师院校的更名中也可以看出来。4、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前、后期的比例:前期少、后期多。地方高师院校的更名可以最直观地反映此点:1996-1999年,有15所师范学院和师范专科学校更名, 2000-2003年则有56所更名,年均达14所;到2003年10月,全国高等师范院校中并入师范大学的16所,并入或改为综合性大学或学院的100所,在这100所中,师范专科学校又是主体,占78%,其次是位于地级城市的师范学院,占20%。[12]可见,在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初始阶段,地方高师院校的行为是理性的,但随着综合化进程的推进,这么多的高师院校加入到了综合化的行列,是否还是理性选择机制在起作用?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由于地方高师院校的理性是受制度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制度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制度是形塑着个体行为的规则集合体,“在从个人行为到产生系统的结果中,制度把个人的行动结合在一起,而决定团体结果的是制度的有效性。同时个体对于制度所建立起来的激励和约束能够作出理性的反应。”[13]行为者受制度限制,制度约束了行为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时所采用的策略。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实际生活中的人都是契约人,总处于一种交易关系中,而且这种交易背后总有某种契约支持。”[14]如果将以政府主导的有关教师教育综合化的各种制度看作是“契约”,那么地方高师院校则是“契约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是其基本行为特点:由于不可能在“契约”中详细规定每种教育活动发生的概率,也不可能事先预测所有在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进程中可能发生的教育活动和关系,所以有关“综合化”的制度是不完全契约;同时由于信息不完备和个人(个体高校)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能力有限,加之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地方高师院校个体不可能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情,因此,地方高师院校的这种理性是有限理性。但是,又由于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使得地方高师院校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有可能违背制度规定(如分类发展、办出特色等),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方向发展。当过渡追求效益最大化、过分为获取资源和“合法性地位”所牵绊时,合法性机制的制约作用凸现出来,使得地方高师院校在综合化的后期(相对于初始阶段理性选择机制而言)转化为合法性机制所支配。因为“制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理性预期——包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两个方面的游戏规则,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它告诉人们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以及做或不做的好处或惩处”。[15]所谓合法性机制,“是指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1] 75这种合法性机制对地方高师院校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制度安排尤其是激励和奖惩机制作出积极反应。如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对高校套用统一标准,再按得分给予相应待遇,评估的结果将影响招生、专业甚至是财政拨款额度;同时评估的指标倾向于“大、上、全”,这些都诱使着地方高师院校按评估指标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办学行为,以获得更多“合法”的生存地位,而不顾自身的办学特点和办学需要。再如我国的大学拨款政策,政府在制造出大学等级制度,将高校人为分为“985”高校、“211”高校、部属重点高校、省属重点高校、地方一般院校后,按照不同的“层次”给予不同的拨款(尽管目前我国提倡“双一流”建设,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要避免这种等级倾向,不能忽视地方高师院校的建设和发展);高校获得经费的多少往往取决于学校规模和在校生数,尤其是师范院校,按在校师范生的多少往往被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诱导地方高师院校在综合化的后期更多地受为获取更多经费和合法性生存资源的刺激而向“上”看,盲目扩大规模,提升办学层次,申硕、申博,忽视了自身的办学特色。还有社会公众、考生和家长心目中的“好”大学和“有名气”的大学无不指向规模大、学科齐全的综合性和研究型大学,这也得使地方高师院校在综合化的后期更多地为讨好学生和家长,向社会公众期望和口味看齐,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社会认可,招来更多生源和更多的资源,才能在竞争中取胜。

二是模仿。包括地方高师院校间的相互模仿和地方高师院校向上一层次的师范大学和综合性大学的模仿。在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后期,有以下几个因素推动模仿:首先,是受已走上“综合化”发展之路院校数量的影响,广为接受的“综合化”制度成为高师院校发展的明显方式。在综合化的后期,进行“综合化”的院校比例越来越大,最后,当其不断被更多的高师院校接受并采纳时,“综合化”这一制度即成为了一种“广为接受”的理性组织形式,迫使其他地方高师院校采纳这一形式的制度环境压力也随之越来越大,这时地方高师院校较少考虑自身的特点,更多地是在“模仿”其他高校的做法,往往不是为了给既定问题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案,而是出于与其他高校一致的想法;其次,是组织希望通过拥有在更广阔的社会和制度环境中被证明有效的形式和实践而提升其社会合法性。尤其是当组织环境不确定时,更容易产生模仿已有“成功”组织的做法。综合性、研究型师范大学由于其获取经费和资源的优势、更高的社会认可度和信任度及更高的“合法性”地位,更容易成为地方高师院校模仿的对象;第三,是地方高师院校“不甘落后”和“不被落下”的心理[16],如,其他很多师范院校都设置了某专业,自己若没设置就有一种“吃亏”的感觉及不愿处在“金字塔底”的心理;第四,是时间压力等因素考虑,会模仿照搬其他院校的做法,包括设置一些成本低、见效快的专业。总之,在地方高师院综合化的前期(初始阶段),主要是理性选择机制在发生作用,地方高师院校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和自身的特点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理性是有限理性,同时随着“综合化”为越来越多的高校所接受,地方高师院校过渡追求效益和“合法性”资源的获得,“综合化”更多的是出于对现有高等教育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出反应,更多地是在模仿其他“成功”学校的做法,在综合化的后期(相对于初始阶段)转变为合法性机制所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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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思及建议

综上所述,本篇制度自信论文认为:国家主控的一系列鼓励综合性大学和非师范院校开展教师教育、促成我国教师教育改革和师范院校转型的政策文件,及高校拨款体制的改革、向高水平大学倾斜的资源配置制度和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等共同创设了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制度环境和主要缘起。进而影响了地方高师院校的办学定位和组织综合化行为。处于中下层的地方高师院校为了获得合法性地位和更多的教育资源往往会模仿处于上层成功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所采用的制度。先赋合法性地位(如部属师范大学综合化、综合性大学办教师教育、部分省属师范大学的增设非师范专业、合并等)采用综合化发展制度往往是基于提高组织运行效率的需要,这也是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初期理性的原由和表现,而自致合法性地位高师院校(包括而后广大的加入到综合化发展行列的师范专科学校、地级市属师范院校和部分省属师范大学)模仿先赋合法性地位院校往往是基于提高合法性地位和获得更多资源的需要,因此,在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后期(相对于初期而言)转变为合法性机制所支配。在这个过程中,推动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制度力量有两种:一种是外在的强制力量,包括政府和法律的强制力;另一种是组织自身的力量,从环境获取资源、通过模仿综合化发展提高运行效率的需要。对于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需要国家、政府在宏观层面创设科学、适切的制度环境,也需要地方高师院校自身科学、合理的办学定位,尤其在目前我国高师院校转型的关键期,更需要将其放在历史的长河中理性看待、客观分析;对于综合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如趋同等,不能光从高师院校内部着手力图解决,更应该在制度安排上作些改变。同时,就制度而言,不仅指成文的正式制度,更有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社会文化认知和高校内部为广大教职工所认可、遵从的行为方式、价值观等。因此,对于我国地方高师院校发展的制度安排建议:

(一)政府:创设和谐合理的制度环境,引领理性社会文化认知

1、淡化高校的等级。不人为制造高校的等级,不再按行政级别和行政归属来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一般大学)、部属师范大学和地方高师院校,仅从高校的性质、任务和类型来区分,如研究型大学、应用型大学、应用技术型高校和高职院校,或者研究型大学、研究教学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和教学型高校,或者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双一流”建设也并非只针对研究型大学,各种类型高校都应而且也可以有自己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2、建立高等教育分类评估体系。评估是一件承前启后的事情,先是根据标准对高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又直接影响高校的办学。相对应前述不同类型的高校建立不同评估体系,对普通高校和师范院校、研究型大学和应用型高校进行分类评估,而非套用统一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标准的评估体系;对地方高师院校的评估应以培养基础教育师资和服务地方为主要评估标准体系。

3、建立科学、合理的拨款制度,对地方高师院校实行“弱势扶持”和教育补偿机制。拨款制度直接引导和刺激高校的办学行为。由于部属师范大学和地方高师院校所属的“婆家”不同,加之现行国家扶优保重政策又缺乏配套的教育补偿政策,这让有钱的高校更有钱,也使处于中下层的地方高师院校为获得更多的经费和资源而向研究型大学看齐。要改变教育资源向部属师范大学等研究型大学、精英教育身份固化式地倾斜的倾向,实行地方高师院校的“弱势扶持”机制和教育补偿机制,对处于中下层的普通教学型师范学院和教学科研型师范大学也需要有政策动力,需要有相对应的鼓励他们办出卓越的制度安排。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对地方高师院校投入的监管和反馈机制。

4、引导理性的高等教育价值观。政府除通过上述有形制度来促进高等教育的良性竞争、引导社会认知外,还应通过无形的社会文化来引领理性的高等教育价值观;通过自身传媒优势和社会网络信息交流渠道等让社会大众认识到高等教育是多样化的,不同类型高校的评判价值标准不同,不是只有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才是好大学,服务地方、面向大众是地方高师院校的应用之义。创设政府与高校、高校与高校、高校与社会的和谐,是符合大学治理和高等教育规律的制度安排,为地方高师院校的制度变革营造健康、正确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高校:遵循规律变迁,自主转型

由于高校的知识特性,高校是具有底部沉重结构特点的学术性组织,理想的高等教育组织变革应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产物,而非“自上而下”的强制逻辑推动的结果。政府与高校应是“松散耦合”的关系,地方高师院校的综合化不能完全依附于政府,而应遵循自身规律,结合实际科学定位,更需要高师院校自身和高校内部群体自主变革,方能不至于脱离综合化转型发展的初衷。

1、科学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地方高师院校不是绝对不能综合化,但是不是所有的地方高师院校都适合综合化、向综合性大学迈进很值得我们思考。一般而言,省属师范大学是一个省区教师教育的龙头,是否一定要办成综合性、研究型大学需要慎重考虑;而地级市属师范院校更需慎之又慎,对他们而言“综合性”不是其优势,其优势在于“师范性”,为地方基础教育培养师资,应保持教师教育特色,定位于办好教师教育、满足地方的教师需求而非盲目追求综合性大学。地方高师院校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双一流”建设提倡“统筹推进”,不是只有综合性大学才能创一流,地方高师院校结合自身办学实力,在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上做文章,照样可以争创一流。在科学定位的基础上,顺应地方高师院校转型发展的现实需求,促进一系列与教师教育和综合化发展相关的体制机制创新,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师资力量配备、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课程变革,凝练校园文化与价值体系。[17]

2、激活内部动力,自主变革。高等教育重在基层,底部是掌握着各种知识群的广大的一线教师,自下而上的自主变革路径更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内部价值诉求。“革命者先革其心”,一项制度得以建立和推行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其得到的广泛认同和合法性的构建,即得到组织文化认知的共同接纳与认可。地方高师院校教师“知识分子”的特性更是强化了文化认知体系的构建的重要性,他们崇尚学术自由,同时有着某些特定或约定俗成的规范、信念和价值观。地方高师院校的领导者在进行综合化的转型发展过程中更为重要的是要得到广大教师的认同,充分调动高校内部群体的积极性,激活高校内部动力,自主变革。

总之,本篇制度自信论文认为:“未来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渠道在于培育国家制度能力和院校变革能力,前者为院校变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后者则要求院校增强变革的适应性和自主性。” [18]二者的有机结合,将更好地引领我国地方高师院校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教师教育的转型。
制度自信论文:地方高师院校综合化的制度逻辑及审思

参考文献:

[1] 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 梅其君.埃吕尔的技术环境论探析[J]. 江西社会科学,2008,29(02):52-56

[3] 王炳照.中国教育制度通史[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8.(04):49-53

本文原作者:嘉应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李斌琴1,李泽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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