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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校本工作原则与保障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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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校本工作原则与保障机制构建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讨论由来已久,近年来有关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呼声渐高。2019年6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8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由此可见,教师惩戒权政策的出台将指日可待。然而,教师惩戒权政策出台并不意味着教师惩戒权可在基层学校立即落地实施,因为教师实施惩戒权的具体场景极为多样而复杂,且不论原则性的政策意见,即便教师教育惩戒权细则出台,仍不可能涵括基层学校教师惩戒权实施所面对的全部可能场景。因此,教师惩戒权的真正落实和顺利实施,还需要学校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本文拟从学校管理角度,对教师惩戒权的校本工作原则与保障机制构建加以探讨。
教师惩戒权的校本工作原则与保障机制构建

一、落实教师惩戒权的校本工作原则确立

(一)教育指向原则

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的目的在于“戒”而非“惩”,教育惩戒的核心在其教育性也即教育目标的达成。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惩戒的教育性是将教育惩戒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区分开来的关键。前者将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而后者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作为目的,这一本质性区别导致二者对学生身心健康与行为改变起到的作用存在巨大差异。第一,教育惩戒有助于引导学生遵守学校规则和班级规则,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英国教育部2010年11月颁布的《教学重要性:2010年学校白皮书》充分肯定了学生行为管理的重要性,将学生行为单列为报告的一个章节,认为学生行为管理及相应教师惩戒的实施对良好教学秩序、学生行为习惯养成乃至吸引并留住优秀教师具有重要价值。第二,教育惩戒与学生学业成就有密切联系,恰当、有效的教师惩戒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学业成就。针对380位学生的实证研究表明,有效的学校惩戒与教师惩戒能够通过学生行为的改变影响学生的学业成就。第三,教师惩戒有助于帮助学生形成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是促使学生个体社会化的手段。尚未成熟的学生成长过程就是从“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惩戒有助于遏制学生的不合范行为,矫正其非社会性行为。

在肯定教育惩戒对学生良好习惯培养、学业成就提高和社会化能力增强的同时,教育惩戒的教育指向原则对教师也提出相应的要求。第一,教师应该谨慎使用惩戒权,结合学生特点及其不合范行为的主观性、发生频率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选择相应的惩戒措施,教师惩戒不能以影响学生成长为代价。适当的教育惩戒能够提高学生学业成就,但过度使用特定的惩戒措施会给学生学业成就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如美国“零容忍”政策实施后,学校和学区大规模使用停学和开除作为惩戒措施,对学生的学习环境、学业成就和毕业率造成负面影响。第二,学生习惯的养成和行为的变化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因学生个体的不同而呈现差异性。因此,教育指向性原则要求学校和教师十分关注被惩戒学生思想和行为的转变。第三,教师惩戒权的教育性还要求教师公平地对待受到惩戒的学生,不能因学生存在不合范行为而差异性对待。一般而言,教师惩戒无论如何谨慎仔细、合乎规范,都会给学生以较强的刺激。教师要一如既往地爱护被惩戒的学生,既不能因为他曾经的过失而对其产生偏见,也不能让他因受罚而自卑、自弃。

(二)及时响应原则

教师惩戒权是一种响应性权力,应当遵循及时响应原则。一方面,当学生尚未触犯相关纪律规则时,教师不能主动行使惩戒权。同时,当学生行为触犯相关纪律规则时,教师必须结合学生不合范行为的实际情况开展教育惩戒,以便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当学生不合范行为终止,教师就不应继续施加进一步的惩戒。从国外的经验看,“及时响应”也是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国家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一条基本要求。

当然,教师惩戒权的响应性原则也对教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方面,要求教师勇于利用自己的专业判断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采取相应的惩戒举措。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既要做到有理有据,又要起到促进学生改变的效果,教师通过及时而有效的教育惩戒让学生明确自身所犯错误并及时纠正。另一方面,教师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不能滥用手中的惩戒权力,不应以个人原因或对学生的过往错误行为进行惩戒,更不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三)细分化原则

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非意味着完全放手让教师做“自由裁量”式的应对和处置。细分化原则就是学校应该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惩戒前提、程度和适用范围等细节作出预设和规定。

首先,明确教师惩戒权使用的前提。教师惩戒权是一种响应性权力,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在明确惩戒内容的基础上,对教师惩戒的前提性条件进行说明。当学生的行为具有违规性、客观破坏性、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和个人所为时才能够对学生采取惩戒措施。同时,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只能够针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不涉及学生因智力因素产生的学业成绩问题。

其次,明确教师惩戒实施的程度。教师对学生惩戒的程度要与学生不合范行为的次数及表现出的严重程度相关联。取消特惠是美国教师惩戒学生的一种手段,以乘坐校车为例,当学生产生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取消破坏纪律学生的乘车特惠,根据学生犯错误的次数制定了七个递进层次的惩戒措施:第一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口头警告并告知学生下次再违规将面临暂停乘车的后果;第三次违规暂停乘车3天;第四次暂停乘车5天;第五次违规暂停乘车10天;第六次为20天;第七次违规则全年禁止乘坐校车。可以看出,即便是同一惩戒措施,学校和教师也应该针对学生犯错误的程度、次数和影响范围确定不同程度的惩戒决定。同样,英国在2016年进一步扩大教师惩戒权的同时,也对惩戒程度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第一,口头训斥;第二,额外的工作或者让学生持续做不喜欢的工作,直至学生的行为达到学校要求;第三,额外作业;第四,剥夺特权,如不让学生承担具有荣誉性质的责任;第五,剥夺课间休息时间;第六,留校,包括午餐时间留校、放学后留校和周末留校;第七,服务学校,如捡垃圾、拖地、打扫教室、协助清洁餐厅等;第八,在公共场合检讨。由此可见,使用条件明确、处罚等级分明是明确教师惩戒实施程度的基本要求。

最后,厘清教师惩戒手段的适用范围。英国学校规定教师惩戒必须是适当的,要考虑学生的年龄、特殊教育需求和宗教信仰。以留校惩戒为例,英国将其分为午餐留校、放学后留校和周末留校。如果教师对学生采取午餐留校惩戒,教师必须保证学生吃饭、喝水和上厕所的时间。同时,更不能因对学生惩戒而将学生置于危险之中。以新加坡最严重的教育惩戒鞭刑为例,鞭刑只针对严重违纪、屡教不改且影响恶劣的学生。同时鞭刑只会针对6~19岁的男生。即使对学生实施鞭刑惩戒,也在鞭子的大小、鞭打的部位、鞭打的次数和鞭打的力度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实施教师惩戒权的校本保障机制构建

(一)加强规则建设,防范学生失范行为

相对于教师惩戒的行使而言,建立每位学生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防范学生不合范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培育学生良好习惯、预防校园欺凌和形成良好班级文化与学校文化。

首先,建立层次鲜明的学生行为规范体系。以美国为例,“零容忍”法案之后逐步建立三层次学生行为规范体系。第一层次为轻微不良行为,表现为上课睡觉、大声喧哗、使用手机等扰乱课堂秩序。第二层次为中度不良行为,表现为迟到、旷课、逃学、违反着装规定、言语中伤他人、打架、吸烟、霸凌等。第三层次为极端恶劣不良行为,表现为帮派活动、聚众斗殴、赌博、偷窃、酗酒、破坏公共财物、杀人、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和枪支。

其次,以规则建立的民主性增强学生对规则的了解与遵守,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美国学者认为学生行为规范的建立需要遵循五个步骤:第一,根据学校情境引导学生、教师和社区人员一起发展学校规则,决定旧规则的废除和新规则的产生;第二,明确规则的应用范围和应用群体;第三,和学生一起庆祝规则的成功制定;第四,引导学生学习规则,定期采取阶段性强化措施;第五,适时调整学校规则。当学生参与到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制定、完善和废除等环节时,学生在了解、学习和遵守的过程中可以减少不合范行为的发生。

最后,增加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了解,构建学生行为规范及惩戒实施电子系统。学生个体的发展具有差异性,学校和教师不仅应该了解学生行为本身,而且要深入了解学生行为背后的缘由。学校和教师引导多方力量参与到学生行为的评估之中,对学生不合范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和惩戒措施。通过对学生行为管理的深入探究,不断完善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工作,增强学生个体行为规范养成的过程性监督。

(二)协调多方力量,构建惩戒教育体系

学生的成长需要日常规范的同时也需要惩戒。相应地,学生教育惩戒的实施需要学校内外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

首先,建构包括校长、惩戒监管机构、教师在内的校内教育惩戒体系。学校作为学生日常管理的主体,和教师共同行使教育惩戒权。对于我国而言,校长应该在学校教育惩戒体系构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英国《学校行为与惩戒:给校长和学校员工的建议》中对校长在学校教育惩戒体系构建中的角色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校长要制定良好的行为规范和树立学生学习的榜样;第二,制定学生遵守的规则和破坏规则后的惩戒措施;第三,每年都需要向学生、学校员工和家长宣传学校的惩戒措施;第四,将学生行为规范准则公布在学校网站上并与学生家长达成一致。校长负责制是我国学校的管理体制,校长应该勇于承担责任,引导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利益相关主体有序参与,发展适用于本校的学生行为规范和校内教育惩戒体系。

其次,形成社区、警察与司法机构参与的校外教育惩戒体系。正如前文所述,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将警察和司法两大机构作为学生行为管理与教育惩戒的重要参与者。与此同时还应该重视社区在学校教育惩戒体系中的作用。一方面,诸如抽烟、喝酒、吸毒和校园欺凌等严重的违规行为常常发生于学生往返学校的路途中,英国学校规定社区内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校汇报学生的违规行为,通过社区的参与提高对学生行为的了解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将社区服务作为教育惩戒的一种有效措施。

最后,增进家校联动,引导家长参与并支持教育惩戒体系的建立。家庭是学生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家长的支持是教师惩戒权得以落实的保障,是教育惩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洪宇所说,当学校遇到教师批评学生而产生的纠纷时,学校往往处于弱势。只要家长一闹,教师轻则被要求写检讨、扣工资,重则被调离岗位,甚至被开除。对于学校而言,应该通过家校委员会等家校合作平台,引导家长参与到学生行为规范与惩戒方式制定过程中,学校与学生家长就教育惩戒的必要性、教育惩戒的手段、教育惩戒的过程及教育惩戒争议处理等方面形成一致性意见。同时,学校校长及教师应该定期向学生家长宣传学生行为规范等制度规定,通过积极的家校合作应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

(三)明确教师权责,增强惩戒权使用效力

教师是教育惩戒权的主体之一,学校应该明确教师权责,增强惩戒权使用效力。首先,教师要明确惩戒权的特性、手段、程度和使用流程。一方面,教师应该将惩戒与惩罚和变相体罚区别开来,自觉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教师惩戒权相关制度,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另一方面,教师惩戒的教育指向性原则、及时响应原则和细分化原则要求教师遵循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特定流程,教师应该在校本工作原则的指引下根据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开展相应的教育惩戒。其次,教师要敢于运用手中的惩戒权力。对于教师而言,适当的教育惩戒是促进学生成长、维持良好教学秩序和保持教师专业权威的教育手段,教师不应该也不能放弃自己手中的惩戒权力。最后,教师要善于使用惩戒权力。惩戒是教师的教育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戒”。这也就要求教师应该增加对学生的关注,了解学生成长的个体差异性及阶段性,通过了解学生不合范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采取相应的协同教育策略。

(四)建立救济机制,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教师惩戒权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和“不用”的两难境地。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中存在认识模糊、不敢惩戒、不好惩戒和过度惩罚并存的现象,体罚现象严重。从这个角度来看,学校应该完善教师惩戒救济制度,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明确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之间的实质性区别。规范教师的惩戒过程,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行使惩戒权的同时教师要做到惩戒合法、有因、有度和有效。加强对教师惩戒行为的过程监督,抵制并惩罚滥用惩戒权的教师,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保障教师惩戒权合法性的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学校要保护教师免于错误指控,帮助教师处理因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而产生的纠纷与冲突。英国《学校行为与惩戒:给校长和学校员工的建议》充分认识到错误指控会给教师的职业前景和职业认同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规定地方法院、内政部和警察协会三方协作确保教师免于受到错误指控,当教师受到错误指控时,政府和校长应该尽可能快地将教师的指控撤销。也就是说,教师惩戒权行使的过程中既要重视滥用、不用和错用带来的学生权益受损问题,更要关注教师因合理使用惩戒权而带来的不合理指控问题,使师生的权益得到同等程度的维护。

原创:秦鑫鑫;刘竑波(秦鑫鑫/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刘竑波/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博士)

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学刊》2020年第一期,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交流用。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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