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锦锐论文网-专业期刊发表、职称论文发表网站,咨询QQ:2604244082,电话:18810183632张编辑

论文发表

当前您在:主页 > 论文范文 > 法学论文 > 法学专业论文:台湾地区慈善立法问题研究(2)
  
法学专业论文:台湾地区慈善立法问题研究(2)
分类:法学论文 热度:

三、本篇法学专业论文对立法实施后的社会观感
 

(一)假爱心、真骗财

公益劝募行为必须要有事先的核备,具体法规以为准则,以及相对应的罚则以为强制。因为,民间公益团体良莠不齐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心利用漏洞者有机可乘,“假爱心、真骗财”的情形也就时有所闻,募款所捐款将石沈大海。虽然说此观点相当程度反映了台湾地区非营利组织公益劝募的现况;但是,进一步思考,在这个基础上所订定的法律,不也就让台湾地区的公益劝募环境停留在“政府不管则民间不从”的逻辑里面。毕竟“假爱心、真骗财”是刑事犯罪行为,自有《刑法》可以规范,符合公益团体登记立案资格,但是因为法令无法与时俱进,对于公益团体的公共性与透明度无法要求必要的信息揭露,自应修订其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而非订出过于“见树不见林”的法律,到头来却勒紧了合法,却仍旧对于弊端束手无策。如此一来,社会大众的公信力仍集中于大型公益团体,对于许多中小型公益团体的确是多了一个新而巨细靡遗的行政程序与文件的法律需要遵守。
 

(二)政府不应主动募款

以限制“政府主动发起劝募活动”为例,《条例》通过不久之后,宜兰县政府行之有年的联合劝募委员会就以《条例》通过为由,政府不再发起主动募款为由,请宜兰县内公司厂商改以“民间主动捐款、政府接受捐赠”的方式行之。似乎也只能在形式上改变,实质上政府主动募款仍旧存在;同时,在税法规定捐赠给政府仍旧得以获得100%的抵免税额前提下,借助条文改变的不公平竞争的效果,仍属有限。当然,限制政府主动发起劝募的首要改变是,让政府回归公务预算从事社会福利与慈善工作,并且减少民选官员利用发起劝募为自己搭设政治舞台,消费弱势族群获取政治利益的机会。
 

进一步来说,行政机关如果借《条例》干预民间团体运作,应该仔细探究的不只是“劝募管理”而是国家通过政府行政人员操作制度的态度与能力,以及这个国家的民主运作是否成熟的根本问题,当然,以台湾地区朝野恶性缠斗至今仍不知何时终了的局面看来,这种不信任的气氛也让原本单纯的法案产生了政治介入的联想。但是,这本质上并非《条例》的条文内容所能影响的问题。
 

(三)募款活动商业化

由于民间公益团体的响应,《条例》针对募款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不过,民间公益团体认为,应该纳入法律规范的是“募款诉求必须和组织成立宗旨相符”,及“有确实的募款使用计划和相关信息”。另外,当捐赠者要求时,还必须提供组织的所有收入状况及财务报告、募款活动花费与成果的比例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募款活动须符合非营利组织伦理,避免过于商业化等项目则反对纳入法规。同时,对于立法可能造成绑手绑脚、恶法不如无法、并且透露出对于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态度表达相当程度的不信任,甚至对于其管理人力不足,管理能力存疑,以致对政府所定出的制度信心薄弱。

法学专业论文:台湾地区慈善立法问题研究

(四)黑箱作业仍存在

台湾地区红十字会扣留了民众对日本311大地震的捐款,引发了社会大众对于红十字会善款运用不够透明的指责,除要求修法之外,让红十字会和一般公益团体接受监督,并且摒除各种“黑箱作业”的可能疑虑。事实上,对于该案的争议,实乃是一项错综复杂而来的发展性后果,这其中包括有政府机关、民间团体、行善捐款者与营利部门所产生的构造影响。就此而言,为因应于不同时空环境,这使得红十字会的角色扮演和功能定位,的确有通盘检讨的必要。但是,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所有公益团体,在履行民众托付的责任以及善尽慈善义举之时,要如何善用民众的捐款,也点明了红十字会的绩效管理,也有必要扩及与放大到所有公益团体的实际运作上。
 

对此,各项所谓黑箱作业的指控,一方面在还原回到建制化制度运作失灵上的确切检讨上,相关法令规章的修正有其迫切性与必要性。公益团体在推动善行义举的同时,是否隐含更大格局的价值维护、观念充权以及机会教育的使命愿景。就此观之,无论是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人资管理、信息管理抑或是权变管理等等组织运作的建制化课题,当前台湾地区社会里的非营利组织不仅稍嫌保守,甚至于是有意闪避或是借由慈善行为的道德化和悲情化,以回避应有的公共监督。
 

(五)对捐款者公共责任的保障

《条例》在第1条就开宗明义即说明为“保障捐款人权益”,有此可知,政府的角色已从过去被动处理特别案件成为主动保障及维护捐款人权益的守门员。《条例》详细明定受款单位须在捐助者捐助之后立即给予捐款收据,另外,也就是若违反五种情形之一,劝募单位应将劝募所得财物返还捐赠人。但是在实践中,会遇到一个比较棘手的状况是,应该返要还到何处?因为当初开立收据时,仅仅记录许可文号、捐赠人姓名、捐赠金额及物品,还有捐赠日期,然而,捐赠人地址并没有纪录,所以,一旦财务需要返还,该返还至何处则难以确实执行。有关部分捐款人在意的问题即是捐款是否有免税或是减税的优惠,与原先劝募办法一样,在《条例》中仍然没有明定捐款人税赋优惠的部分,事实上,税率优惠的部分仍散见在其他法律中,但是对于捐款人来说,则较难以理解。

四、案例说明

为进一步了解在新的公益劝募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在地方政府实际执行的情形,以及对社会慈善工作的影响,在这里引用发生在高雄市的案例来说明《条例》实际实施的情形。

首先,以2006年发生的梅岭车祸事件为例说明,12月3日下午,一台搭载高雄市鼎金国小家长会成员的游览车,于台南县楠西乡的梅岭山上,发生重大车祸,死伤惨重。该事件在经过各家媒体的报导之后,引起社会各界普遍的关注,尤其是有几位父母双亡的孤儿,其处境更是令人同情。为协助车祸罹难者家庭度过难关,当时的高雄市代理市长叶菊兰遂率先捐款50万元,希望号招各界踊跃捐输。这在以前往往是由社会局开设捐款专户,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但是,在新的公益劝募条例公布之后,由于明文规定政府不可以成为募款单位,因此社会局只好协调高雄市慈善团体联合会出面,当作募款的主办单位,同时邀请几位高雄市的学者专家组成募款管理及运用委员会,负责整个善款的管理与运用,这其中有社会工作界的学者、律师、会计师、慈善团体代表以及政府部门代表等,大家经过初步的讨论之后,设定捐款金额为3千万元。不过由于当时时间紧迫,而且大家也都没有经验,因此在制定劝募计划书时,并没有设想太多,就匆匆送件,导致往后需要修正时,却面临着重重的阻碍,以至于募款单位与主管机关社会局最后都苦不堪言。
 

在选择募款单位以及撰写募款计划书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后,高雄市慈善团体联合会就开始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款。由于媒体的不断报导,社会各界的爱心也不断涌现,在短短的20天之内,就有超过1万多人捐款,金额超过3千万元,已经达到当初所设定的目标,因此就正式关闭账户,开始各项的善款运用计划。这时候募款单位所碰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人手不足的问题。庞大的捐款人数据,不仅要一一建立,同时捐款不分大小,每一张都要开立收据。单单这两项工作,就让所有的慈协工作同仁忙上1个月以上,而且天天加班到晚上10点以后,庞大的工作量让许多工作人员吃不消。
 

整个募款计划除了需要庞大的人力来进行数据整理与征信过程之外,更麻烦的是应付一些突发的需求。善款依原先计划发放不久,就接获罹难者家属陈情,他们希望能将部分善款移作假扣押游览车公司资产的保证金,由于这项计划并不在当初的募款计划书之中,当然未获管理委员会同意,但是家属们仍然不死心,不断的通过民意代表要求社会局同意。站在法的立场,社会局其实很难同意议员及家属的要求,不过在情与理上,由于假扣押的保证金相当庞大,家属们也不可能拿得出来,因此如果善款可以代垫,也不失为一个办法,可以解决家属的燃眉之急。但是由于当初的募款计划书并没有这项支出计划,因此不管是管委会或是社会局其实都很难同意家属的要求,而且此时如果要修改募款计划书,改变善款用途,还必须征求捐款人之同意,可是大家想想看,一万多名捐款人要如何征求他们的同意?最后此案只好另寻其他管道解决了。
 

梅岭车祸事件的募款计划,算是高雄市政府在公益劝募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第一个接手的案例。到目前为止,整个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所有募集的善款也全部发放完毕。但是在整个劝募过程中,给所有工作同仁带来的压力和负担,真是难以形容。我们都同意善款的使用要慎重,也同意募款活动必须对所有的捐款人负责,但是,当整个募款活动的行政成本是如此的沉重,工作同仁的负荷量又是如此的庞大时,是不是应该思考一下重新设计一个较简便的募款程序和方式,以兴利大于防弊的角度,来促进社会公益活动的推展。
 

另一个要提出来探讨的案例则是关于募款主体的问题,由于《条例》规定只有“团体”才能成为募款主体,因此凡想以个人名义来从事募款活动并以之所得来推动慈善工作者,在新法中均不被允许。这样一来使得本市某一著名的女慈善家不得不停止其行之有年的募款慈善计划,而这也间接使得高雄市的各福利社团一年约少了2百万的善款来源。原本该慈善家的募款方式为运用自己的人脉网络,向亲朋好友及各界善心人士兜售餐劵,每张约在5千至1万元左右,然后在每年8月举办一场慈善餐会(类似政治人物盛行的募款餐会),好为本市各身障团体及机构募集运作资金,以造福身心障碍者。而其所募集的金额每年约在2百万元左右。据了解该名慈善家在高雄市的社福界颇负盛名,人品也备受肯定,也因为这样,每年才会有这么多的人响应她的善行义举!但是在新法施行之后,她被告知不可以再以个人名义进行募款,必须依附在某一社团底下才可以进行募款活动,否则就会违法。在听到这样的新规定之后,她在去年就暂停了这项行之有年的募款方案,令社福团体及各界人士深感惋惜。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学习到,《条例》将个人完全排除在募款主体之外,虽然可以杜绝某些不肖人士假借慈善之名行敛财之实,但是无形中却也是排除了许多真正有心、也愿意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善心人士。

上一篇:法律论文题目:执纪权廉政风险防控方面的研究 下一篇:宪法论文:宪法中国家义务构成体系新论
猜你喜欢
热门排行
精彩图文